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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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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群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1号 罪犯张永群,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因犯盗窃罪2003年2月17日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1号

罪犯张永群,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因犯盗窃罪2003年2月17日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1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张永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3日至11日,该犯伙同同案关小兵,由关小兵驾驶本田豫H×××××摩托车在焦作市内多地,由张永群将被害人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手机等财物。共作案8起,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314元。该犯系主犯、累犯,当庭自愿认罪。

罪犯张永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刑未履行。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永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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