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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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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强抢劫罪,牛国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59号 罪犯牛国强,河南省新郑市人。曾因敲诈勒索罪,于1991年3月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罪,于1992年2月被河南省新郑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59号

罪犯牛国强,河南省新郑市人。曾因敲诈勒索罪,于1991年3月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罪,于1992年2月被河南省新郑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8月21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6日作出(2002)荥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牛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牛国强等二人非法所得赃款6000元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牛国强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的诉讼请求。因发现漏罪,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5日作出(2003)荥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牛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9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1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牛国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1月25日晚,牛国强,郑文欣等三人预谋抢劫荥阳市峡窝镇石咀村村民胡某。次日早上,牛国强等人到胡家附近踩点。同日下午,郑文欣以喝酒为名将胡某骗出,后用电话通知牛国强。牛国强等二人以谈生意为名进入胡某家,对胡某的妻子郑某采取捆绑,刀割等暴力手段,并以捂死其子相要挟,在胡家劫取现金6000元,并致郑某轻微伤。2001年9月至11月,牛国强伙同周红亮预谋后先后在荥阳市高阳镇竹川庙会上,王村镇丁村,高阳镇穆沟集等地盗窃作案四起,盗走摩托车四辆,价值共计8290元,其中一辆摩托车追还失主。该犯系累犯。

罪犯牛国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国强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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