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40号 罪犯王贝贝,别名王大贝,河南省博爱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解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贝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宣判后,王贝贝等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焦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贝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6日22时许,王贝贝、王林、李路路窜至焦作市人民公园动物园西边的健身器材处,王林拿刀威胁被害人王某,并和王贝贝殴打王某,李路路用手捂住被害人褚某某口鼻不让其喊叫,致王某轻伤、九级伤残。抢走王某价值50元手机一部,抢走褚某某现金300元、价值1083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相互配合,不分主次。2015年3月9日已缴纳罚金2000元。 罪犯王贝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贝贝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贝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