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高山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9号 罪犯王高山,河南省偃师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偃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高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9号

罪犯王高山,河南省偃师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偃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高山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高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1日晚,王高山等七人与李某一起喝酒后,其中一人与李某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王高山等六人见状也上前对李某进行殴打。期间,王高山用刀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致李某腹部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王高山等人见状,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李某抬上救护车送至医院,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罪犯王高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6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高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高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