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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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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书超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86号 罪犯莫书超,河南省卢氏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认定莫书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86号

罪犯莫书超,河南省卢氏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认定莫书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莫书超等三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莫书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份至2010年4月份,莫书超伙同他人在新密市新城西大街、某茶社、某饭店、长胜路广州布艺门市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方法,参与盗窃15起,盗取现金、电脑主机、电动车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738元,销赃后分肥。案发后,部分赃物追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

罪犯莫书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15日记功一次;2012年7月15日表扬一次;2012年11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0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2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8月10日表扬一次;2015年1月10日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莫书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书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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