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86号 罪犯莫书超,河南省卢氏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认定莫书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莫书超等三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莫书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份至2010年4月份,莫书超伙同他人在新密市新城西大街、某茶社、某饭店、长胜路广州布艺门市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方法,参与盗窃15起,盗取现金、电脑主机、电动车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738元,销赃后分肥。案发后,部分赃物追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 罪犯莫书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15日记功一次;2012年7月15日表扬一次;2012年11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0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2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8月10日表扬一次;2015年1月10日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莫书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书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