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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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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传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31号 罪犯董传良,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董传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31号

罪犯董传良,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董传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宣判后,董传良等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董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董传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底某日、2008年2月某日,董传良两次帮助杨林联系购买雷管15000枚,杨林第二次购买雷管后准备卖往山西,被公安人员查获。系共同犯罪,情节严重。董传良有立功表现。

罪犯董传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9月、2014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传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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