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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钢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7号 罪犯董建钢,河南省开封市人,系开封空分厂工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建钢犯诈骗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7号

罪犯董建钢,河南省开封市人,系开封空分厂工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建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董建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董建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董建钢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和假房产证作抵押的方法,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间,骗取谢某某、徐某某夫妇人民币57000元(借条65000元,案发前已归还8000元);骗取乔某某人民币48000元;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4000元(借条142000元,其中利息2000元);骗取居某人民币30000元(借条33800元,其中利息3800元);骗取石某某、王某某人民币64000元,用于购买彩票。案发后追回赃款5000元已发还。

罪犯董建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8月、2015年1月获表扬3次;2013年7月获记功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建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建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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