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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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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8号 罪犯蒋永钦,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永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8号

罪犯蒋永钦,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永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7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蒋永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30日,该犯醉酒后驾驶豫A×××××轿车,与被害人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刮蹭,事故发生后,在被害人到该犯车前与其理论时,该犯驾车逃跑,被害人躲闪不及趴在其车引擎盖上,仍高速逃跑,在解放路与东风路交叉口,被害人从车上甩下,后被执勤的民警驾驶警车追赶,在中牟县韩寺村因堵车,后被追赶的民警控制。被害人构不成轻伤,该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

罪犯蒋永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3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永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永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30日止)。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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