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0号 罪犯赵听寿,河南省陕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2001)三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听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9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对赵听寿改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听寿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2月14日至2000年8月16日间,赵听寿伙同他人先后窜至三门峡市区人民公园、三门峡植物园、洛阳市区洛浦公园等地采取持刀威胁、扎伤他人、搜身、胶带封嘴、捆绑等手段,抢劫作案四起,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60元,手机二部,传呼机、照相机一部,随身听单放机一部及书、影碟等物,赃物销赃后分肥,赵听寿分得赃款800余元。抢劫过程中致一人重伤,划伤一人。案发后,赃物均退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系主犯。 罪犯赵听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听寿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听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