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95号 罪犯王祎斌,湖北省黄陂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6月7日被洛阳市湹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4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洛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祎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令王祎斌等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73711.10元,王祎斌承担40%,即29484.44元,王祎斌已赔付的应予扣除,即王祎斌应再赔偿24484.44元。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王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3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祎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17日凌晨3时,王祎斌与李文辉、田双、田书庆等人在洛阳涧西区某网吧上网,期间李文辉与同在该网吧上网的张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发生互欧,张某持刀捅向李文斌,被田双阻止,王祎斌持刀朝张某左胸部、左腋部连刺两刀,田双又接过刀朝其腹部刺了一刀,张某倒地后,田书庆、李文辉又先后持钢管朝张头部猛击数下,王祎斌用铁锹打其背部。后致张某死亡。该犯系主犯;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系自首,有立功表现。 罪犯王祎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15日记功一次;2012年8月15日表扬一次;2012年12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7月10表扬一次;2014年12月10日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祎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