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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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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庆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98号 罪犯王国庆,曾用名王新华,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98号

罪犯国庆,曾用名王新华,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国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国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下半年至2008月9月份,王国庆谎称认识省教育厅领导,某派出所民警,以能给他人安排工作,给孩子上户口为由,以需要活动经费为名诈骗作案四起,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65000元。案发前,王国庆退给被害人部分赃款。

罪犯王国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15日记功一次;2013年1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7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9表扬一次;2014年6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1月10日表扬一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庆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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