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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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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大楼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7号 罪犯王大楼,又名王鹏、王会鹏,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大楼犯聚众扰乱社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7号

罪犯王大楼,又名王鹏、王会鹏,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大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王大楼等四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4780元,互负连带责任。王大楼赔偿赵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7237.11元,赔偿宋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8254.63元。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大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因荥阳市贾峪镇兴旺石材有限公司与老王庄村共用一条公路,王大楼等经多次开会预谋后,以修路为借口向该公司索要钱财,后多次索要未果。2012年3月8日晚至10日晚,郑狗玲纠集王大楼等人将该路堵死,致使该公司生产销售陷入瘫痪。王大楼等人于10日晚又将该公司生产、办公设备砸坏,致使该公司停工两天半,共计损失301175元。4月18日,王大楼在公安机关对其传讯时,持砍刀将民警赵某某、宋某某砍成轻伤,并在他人暴力阻挡下逃脱。王大楼在妨害公务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王大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大楼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大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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