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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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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40号 罪犯王建,河南省禹州市人,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40号

罪犯王建,河南省禹州市人,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王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7日至2011年1月20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由该犯望风,多次在许昌市区多个家属院、小区利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行盗窃,盗窃有现金、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8起、所盗赃物销赃后分肥,盗窃数额巨大。该犯在共同犯罪系主犯、累犯。案发后追回的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该犯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王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表扬,2013年12月9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9月10日表扬,2015年1月10日表扬;2013年2月15日记功;2014年12月30日监狱积极分子。主犯、累犯。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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