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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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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66号 罪犯王强海,别名周强海,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强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66号

罪犯王强海,别名周强海,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强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责令王强海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对王强海所有的供犯罪使用的摩托车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王强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强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份至5月份,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到新密市白寨镇某煤矿、石子厂、刘寨镇某煤场、岳村镇某纺织厂等地,盗窃作案四起,盗窃变压器铜芯、钢管扣等物,价值共计45464元。2012年10月2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

罪犯王强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强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强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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