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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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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34号 罪犯王舒基,又名王贝,河南省栾川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舒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34号

罪犯王舒基,又名王贝,河南省栾川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舒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宣判后,王舒基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舒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份,尚付有、王舒基预谋后携带刀及电棒窜至许昌县某村民尚某某家抢劫,因墙太高没有实施。9月22日23时许,二人预谋后携带持刀、电棒、女士黑丝袜及手套等作案工具,再次蒙面进入尚某某家,威胁尚的女儿、儿子并将其女儿捆绑、堵嘴,抢走现金100元及“步步高”手机和“虹”手机各一部,“步步高”手机价值699元。均系主犯。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王舒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4月、8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舒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舒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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