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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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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停抢劫罪,王甲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71号 罪犯王甲停,别名王停,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甲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71号

罪犯王甲停,别名王停,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甲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王甲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甲停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份,王甲停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砍刀、电警棍等作案工具先后在郑州高新区、中原区、二七区等地将路人拉到路边的沟里或小树林里,采用殴打、威胁手段,抢劫作案三起,抢走现金共计200余元、手机三部。案发后一部手机追还被害人。2008年4月11日,王甲停二人预谋后,采取在墙上扒洞的手段,进入郑州某工厂仓库,盗走各种钢材17根,后销赃得赃款2178元挥霍,案发后五根钢材被追还。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王甲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记功一次;2014年8月10日记功一次;2011年8月15日表扬一次;2012年1月15日表扬一次;2012年7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7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1月9日表扬一次;2015年1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甲停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甲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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