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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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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辛浩,河南省安阳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辛浩,河南省安阳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殷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辛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辛浩违法所得10500元及作案工具金杯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辛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6日晚至次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区盗窃电脑主机、一基站电池47块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29030元。该犯系累犯,有立功行为。罚金未履行。

罪犯辛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该犯系累犯。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辛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辛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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