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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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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万申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9号 罪犯邓万申,别名邓万森,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洛开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万申犯绑架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9号

罪犯邓万申,别名邓万森,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洛开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万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7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邓万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邓万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份,该犯伙同他人预谋绑架同村申某的儿子,2010年1月3日晚,该犯与另两同伙再次商议绑架之事,三人对绑架作了具体分工并准备了作案工具。5日,该犯与一同案驾驶借来的白色面包车在洛阳市天津路八一桥附近用新购买的手机卡给申某某之子打电话,将其骗至车上,当车行至五三四医院门口时,该犯用胳膊搂住被害人将其控制,并用帽子蒙住其头。将被害人挟持到涧西区发电设备厂对面借用的一住房。次日5时,该犯给被害人的父亲打电话,要求其在15时交出赎金100万元。当日下午,该犯认为被害人家某报案,在与同伙商议如何释放被害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看管场所将被害人解救。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罚金3万元于2010年5月31日已缴纳。

罪犯邓万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万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万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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