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10号 罪犯马丽刚,别名马刚,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丽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宣判后,马丽刚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平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马丽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丽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马丽刚通过张民选认识了娄某某。马丽刚伙同张民选虚构以其与漯河市某公司关系好,能为其销煤的事实,骗取娄某某的信任后,与娄达成口头协议,由娄组织原煤并垫付资金,马丽刚负责销售。骗取娄某某为其购买原煤700余吨,总价值24万余元及运费3万元、其它费用4万余元。赃款未追回。 罪犯马丽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12月、2014年4月、9月、2015年1月获表扬5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丽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丽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