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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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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33号 罪犯马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33号

罪犯马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马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马强伙同他人在修武县、马村区、山阳区等地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将电缆线外皮烧掉后卖掉,致使数千用户电话、宽带中断最长18个小时。马强作案14次,价值41965元。均系主犯,马强有自首情节。

罪犯马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2月、2014年4月、8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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