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14号 罪犯马新,河南省偃师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偃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与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马新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携带伸缩钢鞭、砍刀等到偃师市、伊川县的乡村小路、渠边路上等处,拦住开农用车收粮食的被害人,将被害人携带的收粮款、手机、欠条抢走,马新参与作案5起(漏罪2起),价值数额共计2万余元(漏罪9371元)。马新在原犯抢劫罪中系主犯,在漏罪中不分主从。 罪犯马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2年11月、2013年3月、7月、12月、2014年4月获得表扬5次,2012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