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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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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景阳抢劫罪,马景阳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51号 罪犯马景阳,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禹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景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51号

罪犯马景阳,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禹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景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宣判后,马景阳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许中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马景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景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某晚,彭刚岭在禹州市方山镇圪塔寨村李世某家赌博输钱后,让殷燕雨找人报复泄愤,殷燕雨纠集马景阳等人携带气枪、钢刀、木棍等凶器,进入李世某家院屋内,对李世某等七人殴打后,抢走现金2万余元。马景阳系主犯。2006年6月11日11时许,马景阳等人前往禹州市方山镇逮坡村介入他人宅基地纠纷。持刀、棍殴打李某某致轻微伤,并将李某某的轿车砸坏,造成车损4720元,马景阳等人家属自愿代赔李某某车损及医疗等费用5000元。马景阳系从犯。

罪犯马景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3月、8月、12月获得表扬3次;2012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景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景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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