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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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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怡帆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59号 罪犯孟怡帆,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8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59号

罪犯孟怡帆,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8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怡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7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对孟怡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孟怡帆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8日,因他人矛盾,孟怡帆被纠集殴打他人,殴打过程中,孟怡帆抡起钢管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赵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同案犯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2007年1月,因他人矛盾,孟怡帆伙同他人持钢管将被害人郜某某的头部打成重伤(二级伤残)。

罪犯孟怡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1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怡帆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怡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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