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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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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加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18号 罪犯卢加波,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18号

罪犯卢加波,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原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加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安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4.02元。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6日交付焦作市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11月9日调入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卢加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卢加波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断线剪、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将田某农用车2块电瓶盗走,被田某及妻子发现后追赶,卢加波将田某食指咬伤并对其进行殴打。电瓶经鉴定价值750元。2010年3月3日20时许,卢加波伙同他人驾驶农用三轮车将原阳县原武镇菜王村的7棵杨树盗伐,经鉴定折合立木材积2.4015立方米。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卢加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30日罚金已缴纳。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加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加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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