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35号 罪犯丰振华,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丰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焦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丰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丰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丰振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丰振华伙同他人预谋后,将某服装店撬开,盗走服装203件,共计价值9638元,赃物部分退回,本次犯罪中系主犯。2008年2月份,该犯伙同他人将某服装店内的服装、鞋、电脑等盗走,价值47696元,本次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丰振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丰振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丰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