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耿睿彤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44号 罪犯耿睿彤,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耿睿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44号

罪犯耿睿彤,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耿睿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耿睿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温某某的妻子甄某因怀疑温某某与王某某有染,双方发生矛盾。2011年5月11日,温某某约王某某在开封市某处见面交涉,王某某等纠集被告人耿睿彤等人用刀将温某某腹部扎伤,致其肝脏破裂、右肾破裂被切除,构成重伤。审理过程中,耿睿彤的家属赔偿给温某某6万元,温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罪犯耿睿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睿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睿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