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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佰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28号 罪犯翟佰全,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翟佰全犯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28号

罪犯翟佰全,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翟佰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6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翟佰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3日,被告人翟佰全骑摩托车携带白手套、撬杠、弯刀等作案工具,将某信用社营业厅防盗门撬开,进入到营业大厅内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报警,翟佰全为逃跑情急之下用撬杠将营业厅的一块防弹玻璃砸个大窟窿,又用砖头将一名巡防队员砸伤,后被公安民警制服。经鉴定,银行损失共计6280元。翟伯全系抢劫未遂,且已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罪犯翟佰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11日缴纳罚金2000元。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佰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佰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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