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62号 罪犯耿晓雷,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认定耿晓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耿晓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晓克、耿晓雷预谋抢劫后,携带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到郑州市人民路某过街天桥寻找作案目标,后耿晓雷在该天桥上等待,李晓克到天桥旁的停车场,看到被害人陈某某携带挎包停车后,尾随陈至该停车场北边一较为阴暗的角落,即上前抢陈的挎包,并照陈的身上打了几拳,后将陈拽倒在地,用脚朝陈的身上踢了几脚后将挎包抢走,包内装现金25元、富士数码相机2部(经鉴定共计价值1260元)、雨伞等物品。上列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发还。耿晓雷系从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耿晓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25日缴纳罚金2000元。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晓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晓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