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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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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子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49号 罪犯田子义,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肄业。因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49号

罪犯田子义,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肄业。因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子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宣判后,田子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汴刑终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田子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3日晚8时许,田子义等人因与到其居住小区院内查看烟囱的马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致马某某重伤(七级伤残)。该犯系累犯。

罪犯田子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子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子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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