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25号 罪犯申许川,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许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3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对申许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9日对申许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申许川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28日,申许川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两把砍刀,到乔某家,以乔某儿子偷拿钱为由,持刀威胁乔某,乔某从信用社取出现金600元给该伙人。2008年3月初,申许川等人预谋后再次持刀到乔某家企图抢钱时,因被害人未予开门而未得逞。该犯自愿认罪。 罪犯申许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于2014年6月10日缴纳。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许川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许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