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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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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41号 罪犯李奇超,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高中肄业,郑州白求恩医学专修学院专职司机,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41号

罪犯李奇超,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高中肄业,郑州白求恩医学专修学院专职司机,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中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奇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李奇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李奇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奇超驾驶轿车沿郑州市中原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原大桥西口处时,与步行横过马路的王某源、王某泉、王某英相撞,致王某源当场死亡,致王某泉重伤、王某英轻伤。事故发生后,李奇超未立即停车,在王某英趴在其车前盖上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280米后才将车停下。李奇超负事故全部责任。

罪犯李奇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奇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奇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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