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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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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48号 罪犯李双锋,又名李锋,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初中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48号

罪犯李双锋,又名李锋,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初中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双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双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2863.72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宣判后,李双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8)南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李双锋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李双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1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对李双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李双锋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李双锋和张某在村路上及路边麦地私设电网打兔子,将顺着小路找猪的李某某电击死。该犯家属赔偿受害人3000元。张某家属赔偿受害人40000元并取得谅解。该犯有自首情节,系主犯。

罪犯李双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双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双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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