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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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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72号 罪犯李克,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克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72号

罪犯李克,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69147.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李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李克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沿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豫龙镇某路口左转弯时,与彭某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李克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罪犯李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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