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国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23号 罪犯张国俊,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2003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23号

罪犯张国俊,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2003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宣判后,张国俊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张国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的一天,张国俊伙同他人预谋后,以安排嫖娼为在宾馆事先安装好偷拍设备偷拍刘某的嫖娼过程,以此为要挟,索要刘某现金20000元挥霍。2009年3月,采用相同手段准备敲诈时被害人提前发现偷拍设备。2008年12月份,采用相同手段因案发敲诈不成功。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国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