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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67号 罪犯刘广瑞,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67号

罪犯刘广瑞,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广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刘广瑞与同案被告人赔偿王某某8930.7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刘广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28日,在新郑市人民路某会所,被告人苏振和该店员工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苏振被劝离后,又带领刘广瑞持刀返回该会所西侧,将在场的张某、邵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司某某等人砍伤,经鉴定,邵某某、王某某、张某伤情构成轻伤,宋某某、司某某伤害构成轻微伤。刘广瑞系主犯,系坦白,有持械情节。

罪犯刘广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广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广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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