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侯清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85号 罪犯侯清春,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85号

罪犯侯清春,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侯清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979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侯清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2月11日,侯清春驾驶货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服务区向右打方向时,造成其货车右后轮与其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郑某驾驶的轿车撞上,造成轿车着火,郑某当场死亡。侯清春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跑。该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罪犯侯清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清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清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