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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现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50号 罪犯乔现超,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判拘役五个月,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50号

罪犯乔现超,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判拘役五个月,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乔现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乔现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乔现超在焦作市解放东路某宾馆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暴力后将其身上所挎腰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500元。

罪犯乔现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现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现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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