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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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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广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22号 罪犯乔广辉,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522号

罪犯乔广辉,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乔广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宣判后,乔广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乔广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6月份的一天,乔志磊因琐事同张某发生纠纷,后乔志磊、乔广辉纠集十余人到高速路口附近同张某等十余人持砍刀等械具发生械斗。该犯系首要分子。

罪犯乔广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广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广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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