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永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19号 罪犯刘永奇,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文盲,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8日被判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19号

罪犯刘永奇,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文盲,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8日被判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刘永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6月4日,被告人刘永奇伙同他人挖洞进入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的仓库,盗窃地质钢管39根。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11893元。刘永奇系累犯。

罪犯刘永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