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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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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494号 罪犯刘虎,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494号

罪犯刘虎,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刘虎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南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1日交付某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对刘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29日对刘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罪犯刘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至4月期间,刘虎伙同他人在南阳市多地盗窃六起,盗得手提电脑、金银首饰、现金等财物,盗窃物品共价值91235元。该犯系主犯、累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构成立功,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罪犯刘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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