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52号 罪犯王会均,四川省万源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会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王会均对其犯罪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宣判后,王会均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王会均提出撤诉,本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准许王会均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王会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会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2006年5月18日,王会均等四人预谋后到新密市米村镇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价值21600元)卸掉,被人发现后逃窜;2006年7月7日,王会均等四人预谋后到新密白寨镇,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价值18880元)拆掉,盗走其中的铜芯后,销赃分肥。盗窃罪:2006年11月3日晚,王会均等三人预谋后,到新密苟堂镇,投开某通讯门市部大门,盗走现金2000元和手机20部,后又进到另一门市,盗走手机一部,赃款赃物分肥。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会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会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会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