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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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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8号 罪犯王亚南,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亚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8号

罪犯王亚南,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亚南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亚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日至3日,王亚南窜至郑州市管城区一胡同、二七区一人行天桥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对过往行人宋某、李某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两部、现金162元,销赃后挥霍,赃物无法追回。

罪犯王亚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1年9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亚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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