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8号 罪犯王亚南,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亚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亚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日至3日,王亚南窜至郑州市管城区一胡同、二七区一人行天桥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对过往行人宋某、李某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两部、现金162元,销赃后挥霍,赃物无法追回。 罪犯王亚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1年9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亚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