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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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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军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91号 罪犯汪家军,曾用名汪松辉,河南省杞县人。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91号

罪犯汪家军,曾用名汪松辉,河南省杞县人。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管刑未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家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汪家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汪家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左右,陈某让汪家军帮忙买一男孩抚养。后汪家军遇到陈某某的儿子李某某,遂起意将李某某偷走卖给陈某。2010年3月16日,汪家军与陈某某及其儿子李某某一起到郑州市银基商贸城买衣服,期间,汪家军以帮忙照看李某某为由,趁机将李某某带走并乘坐出租车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2010年3月27日,汪家军带领公安干警将李某某解救。

罪犯汪家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表扬一次;2014年1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5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9月10日表扬一次;2015年2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汪家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家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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