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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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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号 罪犯赵云平,陕西省汉中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32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2号

罪犯赵云平,陕西省汉中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5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赵云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钳子、裁纸刀等作案工具在登封市、新密市在煤矿等处先后14次盗窃电缆线,价值共计234337元。销赃后挥霍。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赵云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15日表扬,2012年10月15日表扬,2013年3月15日表扬,2013年7月15日表扬,2013年12月9日表扬,2014年5月10日表扬,2014年10月10日表扬;2012年1月15日记功;2013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云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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