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6号 罪犯赵万顺,河南省巩义市人,任河南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新城工程项目指挥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万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万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至11月,郝振华、焦静敏以无资金、无经营能力的河南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九次通过赵万顺在许昌分别与多个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收取质保金共100多万元。赵万顺系主犯。 罪犯赵万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4月、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万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万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