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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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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82号 罪犯袁明显,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4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明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82号

罪犯袁明显,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4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明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袁明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袁明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间,袁明显以给被害人高某办理承包建筑工程为名,虚构给领导送礼、打点关系等事实,多次骗取高某人民币共计52万元。此期间内,袁明显还以上述手段及帮助被害人安排工作为名,分别骗取赵某某29.7万元、马某某5万元。以上赃款共计86.7万元。案发后退还高某0.37万元,退还赵某某1万元。2012年10月19日已缴纳罚金2万元。

罪犯袁明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8月、2014年1月、2015年2月获表扬4次;2014年10月获记功1次;2012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明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明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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