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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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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怀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号 罪犯袁怀军,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怀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号

罪犯袁怀军,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怀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袁怀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0日23时许,袁怀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曹某铝锭提炼厂,将仓库内140块铝锭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铝锭价值44030元。该犯系主犯,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罚金未缴纳。

罪犯袁怀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怀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怀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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