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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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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辉辉盗窃罪,董辉辉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48号 罪犯董辉辉,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董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48号

罪犯董辉辉,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董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3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董辉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10日至5月3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多次在禹州市、许昌县、新密市等地盗窃车辆、空调外机。该犯参与16次,盗窃机动车4辆、空调外机24台,盗得物品价值共计533826元;2010年4月25日晚,该犯伙同他人在禹州市“杨记牛肉拉面馆”门前无故将被害人王某的小轿车跺坏并对其夫妇进行殴打成轻微伤。该犯在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无故寻衅,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一人犯数罪;该犯协助抓获同案犯,属重大立功;多次流窜多地犯罪。

罪犯董辉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表扬,2013年8月15日表扬,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6月10日表扬,2014年11月10日表扬;2012年10月15日记功;2014年12月30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辉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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