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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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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波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99号 罪犯蒋波,重庆市人,原任重庆市双桥区乡镇企业工业供销公司钢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99号

罪犯蒋波,重庆市人,原任重庆市双桥区乡镇企业工业供销公司钢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宣判后,蒋波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蒋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蒋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蒋波以能往大厂上货为由,与河南安钢集团水冶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使被害方继续履行合同,蒋波将被害方发的货全部3005.5吨(货值4190162.2元)全部卖给用货单位,与用货单位全部结清货款后,蒋波及其家属携款(指控168万元)潜逃。2005年3月至2006年7月公安机关予以网上通缉期间,蒋波及家属分别以汇款10万元及刀具5000套、旧奔驰轿车一辆折抵全部货款,退还被害方。

罪犯蒋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5月、10月获表扬2次;2013年2月获表扬1次;2014年7月、12月获表扬2次;2014年2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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