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69号 罪犯袁书记,河南省登封市人。199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书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袁书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袁书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袁书记等三人多次密谋绑架杨某某勒索钱财,并准备了轿车、砍刀、手铐等。2005年1月30日19时许,杨某某架车回厂停车,在此守候的三被告人扑上去将杨按倒、蒙眼封嘴戴手铐捆脚抬车上,拉至登封一窑洞内和郭克昌家中,通过电话向杨某某妻子索要赎金100万元,后又降至60万元。因三被告人不敢去取钱,被害人家没人送钱,交款未成。三被告人将杨某某随身携带的建行龙卡上的2.4万元取出,并要求杨某某回去后再往卡上存入16万元作为赎金,于2005年2月4日将杨某某释放。在拘禁杨某某期间,袁书记将其非法持有的三枚制式手榴弹取出并引爆一枚恫吓杨某某。案发后追回赃款23500元。袁书记系累犯。 罪犯袁书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9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月、6月、10月、2014年3月、8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6次;2012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书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书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